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臺灣一般國民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保、軍保者,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得請領「喪葬給付」與「遺屬年金給付」二項保險給付。
1. 喪葬給付
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加保期間死亡,且年齡未滿65歲,得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檢具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正本及相關文件請領,按被保險人死亡時之當月投保金額,給付喪葬給付5個月。
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喪葬給付」者,得同時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國民年金保險之「喪葬給付」者,自得請領之日起,有5年請求權時效。
2. 遺屬年金給付
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未滿65歲),或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期間死亡者,並遺有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或祖父母,或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且其配偶,或子女,或父母,或祖父母,或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符合一定條件者(詳如勞保局說明),得請領遺屬年金。
若於加保期間死亡(未滿65歲),遺屬年金給付按「月投保金額 × 1.3% × 國保年資」之金額發給(不足3,000元者,按3,000元發給)。同順位遺屬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發25%,最多至50%。
若於領取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期間死亡,遺屬年金給付按「領取之老年年金或身心障礙年金 × 50%」之金額發給(不足3,000元者,按3,000元發給)。同順位遺屬有2人以上,每多1人加發25%,最多至50%。
有關國民年金保險之死亡給付項目,得向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6066。
另外,國民年金保險給付與勞工保險給付,有衝突也有不衝突者。其相關給付可選擇情形如下: